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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判決要旨】栽種大麻行為之既未遂判斷,以播種後有無出苗論斷。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有關栽種大麻罪,該栽種行為之既未遂判斷,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如已出苗者,不須至大麻成長為可收成之程度,即可論為既遂,然該大麻種子如尚未出苗者,則論栽種未遂。而雖著手於栽種大麻種子之行為,但該種子於尚未達到出苗階段即遭扣押,嗣於送鑑定時,有部分種子長成植株,因該部分栽種大麻之行為,於被查獲時顯未達既遂階段,故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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