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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 【判決要旨】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以董事會決議未執行完畢為前提,如已執行完畢,嗣後應屬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範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一、公司法第194條所定股東制止請求權,為單獨股東權、共益權及固有權,其目的在預防董事會執行不法之決議,該制止請求權必以董事會組成合法,且所作成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等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參照)。另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得於訴訟外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非必以訴訟為之,倘董事會於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時,其所為決議已執行完畢,或停止其行為,即無預防董事會執行不法決議可言,應無行使制止請求權之必要。
二、被告董事會於系爭契約終止後,縱以系爭契約所定之同一條件再為交易,核屬被告董事會之另一行為,與依系爭董事會決議所為之行為無涉,無從據為原告請求被告停止系爭董事會決議行為之理由,其據之主張應就系爭董事會決議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續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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