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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判決要旨】生存配偶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需與其他繼承人分擔債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對死亡之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屬死亡配偶所負之債務,惟該請求權既係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之法律上評價,生存配偶自不需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即得向其他繼承人為主張。

 

又遺囑執行人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始有管理權限及訴訟實施權,於必要時編製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清冊,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於執行前開必要行為之職務時,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此觀民法第1214條、第1215條規定即明。

 

上訴人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378萬3603元本息,能否認非屬林樂仁所負債務?被上訴人對此項訴訟標的之(本件)訴訟無訴訟實施權?自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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