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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判決要旨】依我國土地法等法令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始無民法第 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民事判決

 

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固明。然所謂已登記不動產,係指依我國土地法等法令辦理登記之不動產而言。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之所有權,雖不因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然仍須已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始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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