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1-03-16

| 【判決要旨】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1號民事判決

 

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買賣契約並非無效,僅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已。出賣人將特定部分土地交付予買受人占有使用後,買受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固不得主張係有權占有,惟對於該出賣人,非不得依買賣契約關係主張其有占有權源。

  • 1
  •  
  • 2
  •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