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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判決要旨】借名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亦得以間接事實,推理證明雙方存有借名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要旨

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置於他方名下,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之契約。而證明借名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原告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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