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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法規新訊】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於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現行民法第12條之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且修正後之成年年齡將與刑法、行政法之完全責任年齡一致。(修正案第12條)
二、修正訂、結婚婚年齡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的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的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一律均為17歲,結婚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並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修正案第973條、第980條)
三、配套措施(保障既得權益、施行緩衝期)
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而在新法施行前已結婚、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確保其權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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